下水道堵了,汙水滿地,他把樓上30家業主全告了······
彩雲邨通渠公司 案情
2018年4月,原告201業主接小區物業公司電話告知其家中漏水已至樓下101室。原告隨物業人員一道回到家中查看發現:其家中地面上已被馬桶倒流的糞便、汙水等布滿。之後,物業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載明:疏通出來的堵塞物均爲廁所便紙和裝修的水泥漿粉。
因無法確定究竟誰是造成的,原告業主於是將樓上與其共用同一管道的業主共30家住戶訴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賠償原告損失5萬多元。
一審情況
涉案被堵的下水管道爲安置在每家住戶之外的公共設施,31名被告(包括承租戶)及原告在內的住戶不具有對該公共設施進行清理、疏通等義務。物業公司出具的《物業公司情況說明》僅能證明其疏通出來的堵塞物有廁所便紙和裝修的水泥漿粉,因爲堵塞物的來源具有多種可能性,既可能來自於同單元所有住戶(包括原告在內),也不能排除源自於建築商施工時形成的,故原告主張堵塞物爲31名被告所致,證據不足。
二審情況
201業主與其他住戶共用下水管道,均應當合理使用該下水管道,因使用不當造成其他住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物業公司情況說明》中載明的疏通出來的堵塞物均爲廁所便紙和裝修的水泥漿粉來看,201業主與其他住戶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現該下水道阻塞給原審原告造成損失,201業主與其他住戶如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水道阻塞滿溢到致使201業主裝修損失存在一定的過程,201業主未能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的措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201業主也不能排除自身在公共對下水管道使用不當的責任。
綜上,本院充分考慮各方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可能性,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各方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酌定23名被告對201業主裝修及鑑定費損失,各承擔1400元。
江蘇高院再審
本案系下水管道堵塞導致的財產損害,無論在致損方式、損害後果、社會影響範圍等方面,均與高空拋物、墜物致損案件存在明顯區別。對於因公共下水管道堵塞引發汙水外溢導致二樓業主財產受損的情形,不能類推適用「高空拋物」規則,仍應按照過錯原則處理。原告雖能舉證證明其存在財產損害後果,但並無充分證據證明樓上業主實施了侵權行爲、主觀具有過錯且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江蘇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高空拋物的處理規則對傳統侵權責任構成理論形成了一定衝擊,其證明原則也與傳統訴訟理論存在明顯差別。傳統侵權需由主張救濟方證明侵權方對侵權行爲具有過錯,即《民法典》 第1165條第1款所述。而高空拋物的情況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在特定情況下也將承擔侵權責任,主張救濟方不需證明。
由於高空拋物的處理規則的特殊性,該規則應該嚴格限定適用範圍,在一般性的侵權案件特別是財產損害案件中,不能隨意擴張適用。
參考文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蘇民再189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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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編輯:張緒延彩雲邨通渠公司